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工程機械(含零部件)和鋼結構行業表面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達標判定與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現有工程機械和鋼結構制造企業表面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程機械和鋼結構制造企業表面涂裝工序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30981—2020 工業防護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 212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
HJ 1093 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2026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27 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DB 32/4041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GB 3782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機械 engineering machinery
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及各類建筑安裝工程在綜合機械化施工過程中所使用的作業機械設備。
注:例如,工業車輛、建筑機械、線路機械、市政環衛機械、電梯及扶梯、氣動工具等。[來源:GB 30981—2020,3.1]
3.2 鋼結構 steel structure
由鋼板、圓鋼、鋼管、鋼索、型鋼等各種鋼制材料經過加工、連接、安裝構成的,承受和傳遞外荷載的骨架,用于建筑工程、橋梁工程、塔桅結構等。
3.3 表面涂裝 surface coating
將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護、裝飾或特定功能涂層的過程。
3.4 涂裝工序 coating process
涂料調配、表面預處理(脫脂、除舊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等)、流平、干燥/固化等環節的生產工序。
3.5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 kPa時的狀態。本文件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6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難以確定法定邊界的,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本文件發布12個月后,執行表1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 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關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確因安全考慮或其他特殊工藝要求,新建企業的排氣筒必須低于15 m時,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執行。
4.1.3 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不低于2 kg/h時,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的處理效率應不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即用狀態下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除外。當同一車間或同一生產設施有不同排氣筒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時,應該合并計算。
4.1.4 污染物處理效率通過同時測定處理前后廢氣中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氣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與處理前的污染物的質量百分比計,當處理設施為多級串聯處理工藝時,處理效率為多級處理的總效率,即以第一級進口為“處理前”,最后一級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處理設施處理多個來源的廢氣時,應以各來源廢氣的污染物總量為“處理前”,以處理設施總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污染物治理設施有多個排放出口,則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總量為“處理后”。具體見公式(1):
………………(1)
式中:
——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處理前的污染物濃度,mg/m;
——進入廢氣處理系統前的標桿流量,m/h;
——處理設施后的污染物濃度,mg/m;
——經最終處理后排入環境空氣的標桿流量,m/h。
4.1.5 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除符合表1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外,還需對排放煙氣中的氮氧化物和二噁英類進行控制,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
表2 燃燒裝置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6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2)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或固體廢物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2)
式中:
——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
——干煙氣基準含氧量,%;
——實測的干煙氣含氧量,%;
——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不包括燃燒器需要補充的助燃空氣、RTO裝置的吹掃氣),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離等其他VOCs處理設施,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4.1.7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8 蓄熱燃燒、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燒等治理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應按HJ 1093、HJ 2026、HJ 2027等技術規范要求執行。
4.2 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的廠區內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限值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廠區內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 單位:mg/m
4.2.2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涂裝工序的VOCs無組織排放(包括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及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執行GB 37822的規定。
4.2.3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涂裝工序運輸、裝卸、儲存、轉移和輸送過程,以及物料加工與處理過程的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執行DB 32/4041的規定。
4.2.4 調漆、涂裝、流平、烘(晾、風)干、清洗等涉VOCs物料作業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如特大型工程機械和鋼結構涂裝作業,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大件噴涂可以采用組件拆分、分段式噴涂方式,使用可移動噴涂房等裝備,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4.2.5 涂裝作業結束時,除集中供漆外,所有剩余的VOCs物料應密閉收集,清洗后的廢液應密閉收集處理。
4.2.6 企業應按照HJ 944要求建立臺賬,每月記錄VOCs物料的購置、儲存、使用及處理等資料,并至少保存3年。按照GB 30981—2020的要求保存所用的涂料產品VOCs含量測試記錄或報告。
4.3 企業邊界監控要求
4.3.1 企業應對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4.3.2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的企業邊界任何1 h苯的平均濃度應低于0.1mg/m。
5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依據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按照HJ 819給出的原則,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依據《環境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定,按照HJ 75、HJ 212等要求執行。
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 新建項目應在污染物治理設施的進、出口均設置采樣孔和采樣平臺;改(擴)建項目如污染物治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則應在進口處設置采樣孔。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采樣孔。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治理設施前后監測。
5.2 監測采樣與分析方法
5.2.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的規定執行。
5.2.2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可以任何連續1 h采樣獲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 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式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 h,則應在排放階段實現連續監測,或者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
5.2.3 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離地面1.5 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 m,距離地面1.5 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5.2.4 廠區內非甲烷總烴任何1 h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HJ 604規定的方法,以連續1 h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 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廠區內非甲烷總烴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按照便攜式儀器相關監測技術規定執行。
5.2.5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按HJ/T 55的規定執行。
5.2.6 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4規定的方法執行。
表4 大氣污染物分析方法標準
5.2.7 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符合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 達標判定
6.1 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何1 h 平均濃度值、排放速率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或污染物處理效率低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6.2 采用自動監測時,達標判定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文件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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