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5日,2021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正式發布,同時也采用了新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改革舉措。
因為去年集中接收項目申請時導致不予受理的首要原因就是“未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推薦信、導師同意函、知情同意函、倫理委員會證明等”,所以著重弄清今年國自然基金限項政策就顯得十分重要了,為此特意整理了2021年國自然申報改革要點和限項政策變化情況,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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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國自然申報改革要點
1. 2021年所有項目申請階段均采用無紙化方式,不用報送紙質材料;依托單位申報項目承諾函(依托單位法人代表簽字、蓋依托單位公章的電子版掃描件)改為一年提交一次,不再要求每次申報項目提交。
2. 2021年申請項目全面取消三級學科代碼。
3. 2021年在2020年重點項目和面上項目試點基礎上,將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納入試點范圍,持續擴大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規模,未來逐步提高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強度。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中不再列出參與者。每項資助直接費用為24萬元,間接費用為6萬元。 資助期為2年和1年的按比例遞減。
4. 2021年,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強度增加至200萬/項,并試點經費使用“包干制”,未來適時擴大優青和杰青資助規模。
5. 在繼續開展外籍非華裔申請杰青和優青的基礎上,加大吸引和鼓勵海外優秀青年人才回國(來華)工作的力度。
6. 拓展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功能,分層次、全方位資助優秀外國學者,設立外國學者(青年)項目,取得博士學位6年內,30萬/年(1-2年)、資助300項;外國學者(優青)項目,取得博士學位15年內,60萬/年(1-2年)、資助100項;外國學者(資深)項目,較高的學術造詣和學術影響力,120萬/年(1-2年)、資助50項。
7. 探索設立科技管理專項,資助具有較強宏觀戰略思維、較高專業水平并有志于從事科技管理工作的復合型人才,開展科技管理中相關科學問題的研究與實踐;2021年在管理學部、醫學部、交叉學部和政策局4個部門啟動試點,每個部門1-2項,資助強度60萬元/年,資助期限3年,經費實行“包干”;要求申請人45歲以下,原則上承擔過國家及重大/重點項目,具有科技管理經歷,每年不少于6個月在委內實踐。
8. 2020年度結題項目的結題報告提交方式變為先提交電子版,基金委審核通過后,才能提交紙質版,項目的結余經費(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支出算結余)超過50%的要寫說明,對無充分理由導致的資金結余過多不予結題。
9. 原創探索計劃項目限項規定放寬,與2020年相比,2021年關于原創探索項目的限項規定,取消了“正在資助期內的原創探索計劃項目負責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除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之外的其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規定。也就是說,原創探索計劃項目的限項政策放寬了。如果原創探索計劃項目負責人未滿高級職稱2項,除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外,還可以申請其它列入限項范圍內的項目。
10. 科學部資助領域和注意事項“獨立成章:科學部資助領域和注意事項”適用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該部分關于學科優先資助和不予資助的內容適用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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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國自然基金限項申請規定
一、各類型項目限項申請規定
1. 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同類型項目[其中: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除外;聯合基金項目中,同一名稱聯合基金為同一類型項目]。(政策無變化)
2. 上年度獲得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指同一名稱聯合基金)、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項目負責人,本年度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同類型項目。[2020年列入限項的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特殊說明的除外)資助的項目負責人取消]
3. 申請人同年申請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合計限1項。(政策無變化)
4. 正在承擔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的負責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醫學科學部要求2020年度獲得高強度項目,如重點項目、重點國際(地區)合作項目、高強度組織間合作項究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或聯合基金中的重點支持項目、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等的項目或課題負責人,2021年度不再給予資助。
5. 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同一組織間協議框架下的國際 (地區)合作交流項目,合計限1項。(政策無變化)
二、連續兩年申請面上項目未獲資助后暫停面上項目申請1年(政策無變化)
2019年度和2020年度連續兩年申請面上項目未獲資助的項目(包括初審不予受理的項目)申請人,2021年度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面上項目。
三、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的限制規定
除特別說明外,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
1.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人員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以下類型項目總數合計限為2項: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靑年科學基金項目,重點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直接費用大于200萬元/J頁的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僅限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負責人承擔,作為主要參與者不限),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含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制專項項目),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資助期限超過1年的應急管理項目、原創探索計劃項目以及專項項目[特別說明的除外;應急管理項目中的局(室)委托任務及軟課題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除外]。(限項增加地區科學基金項目)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2019年(含) 以前批準資助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2020年(含)以后批準(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項目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政策無變化)
2. 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人員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政策無變化)
(1)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項目數合計限為1項。
(2)在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項目研究工作的前提下,作為主要參與者申請或者承擔各類型項目數景不限。
(3)晉升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后,原來作為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項目計入申 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原來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項目不計入。
3. 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的部分項目類型的特殊要求
(1)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政策無變化)
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正式接收申請到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以及獲得資助后,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
(2)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和創新研究群體項目(政策無變化)
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正式接收申請到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以及獲得資助后,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
具有髙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清和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合計限1項。(政策無變化)
正在承擔創新研究群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參與者,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但在資助期滿當年可以申請或參與申請基礎科學中心項目。(政策無變化)
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參與者(骨干成員)在資助期滿前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除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優秀青年科學基金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表述由結題前改為資助期滿前)
退出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的參與者,2年內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 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新增加)
(3)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政策無變化)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清和參與申請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數量合計限1項。(政策無變化)
正在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的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主要參與者,在準予結題前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政策無變化)
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獲得資助后,項目負責人在準予結題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除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政策無變化)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含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 器設備研制專項項目),以及科技部主管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重點專項、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項目總數合計限1項。(政策無變化)
(4)原創探索計劃項目
原創探索計劃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獲資助后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資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項目除外)。(表述有變化)
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含預申請)。(政策無變化)
(四)作為項目負貴人限制獲得資助次數的項目類型(政策無變化)
1.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同類型項目作為項目負責人僅能獲得1次資助。
2. 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自2016年起,作為項目負貴人獲得資助累計不超過3次, 2015年以前(含2015年)批準資助的地區科學基金項目不計入累計范圍。
(五)不受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限制的項目類型(政策無變化)
創新研究群體項目、海及港澳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數學天元基金項目、直接費用小于或等于200萬元/項的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外國學者研究基金項目、 應急管理項目中的局(室)委托任務及軟課題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資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其他類型項目,以及項目指南中特別說明不受申請和承擔項目總 數限制的項目等。
(六)補充說明(政策無變化)
1. 除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外,處于評審階段(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的申請,計入本限項申請規定范圍之內。
2. 申請人即使受聘于多個依托單位,通過不同依托單位申請和承擔項目,其申請 和承擔項目數量仍然適用于本限項申請規定。
3. 現行項目管理辦法中,有關申請項目數量的要求與本限項申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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